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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打借条有效吗?

作者:侯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5-07-12 10:55 浏览量:976

【案情简介】

苏女士与贺先生于2014年6月5日登记结婚,2015年2月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后不久,苏女士又诉至法院,称在其与贺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贺先生先后三次向其借款人民币共计16万元,有借条为据,至今未归还。其要求贺先生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6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


【代理意见】

1、三份借条均为自己出具,但自己实际并未向苏女士借款,出具借条的行为是苏女士与贺先生夫妻之间游戏的结果,在先前双方的离婚诉讼中苏女士也并未提到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事实。退一步讲,即使借款关系成立,该借款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2、苏女士所述其借款系向亲戚朋友借得,但却又以保密为由拒绝进一步陈述,而苏女士本人又无如此巨额财产的可能,苏女士也未就此进行举证。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以上代理意见,认为认定苏女士未向贺先生提供真实借款,一审判决驳回苏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一、婚内夫妻互借合同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并且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产分别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这就为婚内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肯定。


二、借款真实性的认定

要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对苏女士而言,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其并无出借涉案巨额款项的能力。苏女士称这些款项系向朋友所借,却无法提供具体来源,也没有证据表明苏女士已经偿还或至今仍欠他人这些款项的事实。


三、款项的性质

如果涉案款项确实存在,那么款项的性质也决定着贺先生是否应当支付苏女士这些款项。

就本案而言,应该从涉案款项的来源和去处来分析。如果该笔款项源自夫妻共同财产并且用于家庭用途,那么贺先生向苏女士借款并出具借条的行为仅仅是夫妻之间的一种财产管理方式。如果该笔借款源自夫妻共同财产而用于贺先生个人事务,那么贺先生应返还一半给苏女士。如果借款源自苏女士个人财产,而用于贺先生个人事务,那么贺先生就需要负全部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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